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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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 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借款本金9500000元、利息31019.55元并自2020年3月19日起以9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上诉人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