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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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 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借款本金9500000元、利息31019.55元并自2019年3月19日起以9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对被告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2019年LS0803动产质字第2019101101-1号动产质押合同中的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