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00元(此款已按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未能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