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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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 哈尔滨永达宏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9日签订的合同号为201801YD00705《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号为201801YD00705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福特金牛座EcoBoost245时尚型车辆一台(车架号:LVSHMFAC2HH358607,发动机号:HA21329),并协助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84,502元、截至2020年5月9日的逾期利息10,583.48元,以及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0年5月9日的未付租金55,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四、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协议折价或将上述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