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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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广建钢管租赁经营部租赁费1213255.20元、租赁物赔偿款136744.80元、律师代理费20250元,计1370250元,并自2016年10月16日起以租赁费1213255.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标准计算违约金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广建钢管租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58元,由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广建钢管租赁经营部负担6458元,由被上诉人***担1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3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