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8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369.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