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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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昊元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安徽昊元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局部)、10#厂房、11#厂房、12#厂房项目建筑机械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给付原告***塔吊租金364000元、安装费20000元及利息(以384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