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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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库车兴泰建材销售部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库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923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库车兴泰建材销售部,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国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库车兴泰建材销售部与被告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新2923民特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明确:一、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库车兴泰建材销售部货款121831元。二、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库车兴泰建材销售部支付货款32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库车兴泰建材销售部支付货款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库车兴泰建材销售部支付货款39831元,以上合计121831元。三、若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任何一笔款,则向库车兴泰建材销售部支付违约金24366元,且库车兴泰建材销售部可对全案向库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受上述时间约束。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库车兴泰建材销售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6197元,案件执行费2093元,合计14829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48290元。 本院受理后,经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库车的项目部原设在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内,但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停业已经一年多了,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也没有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单位的财产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依法冻结,在对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帐户已经被重庆法院多起案件冻结;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库车的财产是一些工程施工工具和剩余的部分材料。现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对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化医中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 俊 齐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艾拜拉·阿尤甫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 宏 宝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