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靖丰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晋0525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董国平、杨星星、杨新梅、杨新政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靖丰煤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52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晋05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对其房屋受损的墙体、地面、屋顶进行修缮,恢复原状。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到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对受损房屋现场勘验。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同意由申请执行人雇请当地信誉口碑好的维修人员对受损房屋的维修费用作出预算,并愿意支付申请执行人受损房屋的维修费用。 2020年6月申请执行人雇请泽州县大阳镇的维修人员对其受损房屋的维修费用作出预算,2020年8月18日我院通知被执行人向四申请执行人支付受损房屋的维修费用,但被执行人未支付,2020年9月3日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人民币100500元(包括申请执行费5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6)晋052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