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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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13471.56元,***赔偿***23314.7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原告负担86元,由被告***、马顺平各承担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