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大唐草药种植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大唐草药种植有限公司、武小力、付孝仁、白晓东、武啸剑、李晓英、蔡红军、田淑香银行存款或收入2193936元(其中本金2080910元、担保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2392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0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大唐草药种植有限公司、武小力、付孝仁、白晓东、武啸剑、李晓英、蔡红军、田淑香应以208091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大唐草药种植有限公司、武小力、付孝仁、白晓东、武啸剑、李晓英、蔡红军、田淑香应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大唐草药种植有限公司、武小力、付孝仁、白晓东、武啸剑、李晓英、蔡红军、田淑香应以2080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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