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大唐草药种植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大唐草药种植有限公司、武小力、付孝仁、白晓东、武啸剑、李晓英、蔡红军、田淑香银行存款或收入2193936元(其中本金2080910元、担保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2392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0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大唐草药种植有限公司、武小力、付孝仁、白晓东、武啸剑、李晓英、蔡红军、田淑香应以208091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大唐草药种植有限公司、武小力、付孝仁、白晓东、武啸剑、李晓英、蔡红军、田淑香应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大唐草药种植有限公司、武小力、付孝仁、白晓东、武啸剑、李晓英、蔡红军、田淑香应以2080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