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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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东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292号民事判决; 二、延边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二组土地征收补偿费450459元及利息(以45045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至支付之日为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群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二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7610元,由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二组负担37521元,由延边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