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古田营销服务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抚州市恒杰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838369.6元内赔付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0965.4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抚州市恒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8-1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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