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挖掘机施工费5521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5521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22元,减半收取4661元,由被告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