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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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0元; 二、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服务费及利息2183437.50元(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此后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12.75%,另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3028元; 四、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美国际大厦1幢的51套房产即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508室、509室、510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606室、607室、608室、609室、610室、701室、702室、703室、704室、705室、706室、707室、708室、709室、710室、801室、802室、803室、804室、805室、806室、807室、808室、809室、810室、901室、902室、903室、904室、905室、906室和地下2层的51个车位即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57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优先受偿上述三项债务; 五、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对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2882元,由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