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欠款19981.32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230.7元,由***负担(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预交的461.4元应予退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