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74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46836.75元;第二项: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提交结算资料违约金20000元;第四项:驳回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747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74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维修费597875.93元;

四、驳回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9196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496元,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762元,由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86元,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76元;工程价款鉴定费159700元,由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79850元;维修费鉴定费用49900元,由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24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258元,由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025元,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司负担12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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