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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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胜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1428号 韩俊、周紫祥、广西胜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韩俊与周紫祥、广西胜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周紫祥、广西胜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请求为:本案申请执行的请求为:一、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把(2020)桂0109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申请人;二、强制被执行人协助桂E×××××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立案后,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该车辆所辖区登记部门送达协助过户登记执行通知书,该车辆所辖区登记部门己办理相交手续。收取执行费500元。至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其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