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庄发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7民初7371号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柱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徽瀛国伦侓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安徽瀛国伦侓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枣庄发文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现住山东省枣庄市中区。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发文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德文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橙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