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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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2民初1276号 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盖文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月出生,满族,无职业,住***。 被告:***,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女,1957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男,1956年5月出生,满族,牡丹江市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被告:牡丹江市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杰,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管仁英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婷婷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