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同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

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贷款1660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1067503.09元;

二、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对被告赵爱

平提供的位于大同市××县面积为513.77平方米房产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2元,减半收取148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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