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同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 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贷款1660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1067503.09元; 二、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对被告赵爱 平提供的位于大同市××县面积为513.77平方米房产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2元,减半收取148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