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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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

二、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344元及利息3555.14元,共计75899.14元(自2017年5月2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23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9元,财产保全费4241元,合计8570元,由***负担7243元,由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4元,由***负担5142元,由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7-19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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