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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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 二、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344元及利息3555.14元,共计75899.14元(自2017年5月2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23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9元,财产保全费4241元,合计8570元,由***负担7243元,由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4元,由***负担5142元,由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