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

二、被告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以上共计2645元,由被告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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