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599.4元,截止2019年9月29日的利息1095.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6.65元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负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