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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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