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每人22,000元(自2009起至2020年),2020年后,如果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继续租赁,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给付原告***、***租金每年每人2,0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元,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