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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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金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沂南县盛大庆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沂南县金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209371.13元)。 二、被告***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沂南县金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371321000000000018L、371321000000000019L、371321000000000020L)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未付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00元,由被告沂南县金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沂南县盛大庆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