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302民初10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永伟,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还款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被告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做为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分别签订了不可撤销的保证书,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之前给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如***、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按本金的30%给付***违约金;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律师费5000元,由***、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原告均已垫付,执行上述款项时被告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禹廷 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 人民陪审员 满玉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姚月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