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302民初10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永伟,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还款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被告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做为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分别签订了不可撤销的保证书,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之前给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如***、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按本金的30%给付***违约金;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律师费5000元,由***、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原告均已垫付,执行上述款项时被告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禹廷

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

人民陪审员  满玉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姚月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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