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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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顺达编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海阳市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海阳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7民初96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 负责人:夏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军,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海阳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被告:海阳市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被告:海阳市顺达编织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诉被告***、***、海阳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顺达编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石宝林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于磊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