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荣成市兴茂农产有限公司 荣成市海运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借款本金2396569.66元及利息(以2396569.6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荣成市兴茂农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荣成市海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本金2396569.66元及截止2018年5月15日以2396569.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石岛黄海小区22号楼1单元401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荣成市兴茂农产有限公司、***、***、荣成市海运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六、驳回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73元,减半收取计129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