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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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隆顺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沁阳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林宸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共计67123.5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22171.8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1547.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7157.23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1108.59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57.86元; 五、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施救费1428.57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施救费71.43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计1349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129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