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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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二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日照市东港区瑞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任柏青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62×××63账号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将被申请人任百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菏泽路支行62×××69账号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三、将被申请人郑艳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营业部6216606000003918400账号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四、将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瑞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二路支行81×××60账户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