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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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翕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3,162元; 二、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崇州市白头金鹏新型建材厂支付货款1,011,238.05元。 如果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