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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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云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2,869.85元; 二、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呈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7,055,780.56元; 三、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弘钢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76,925.39元; 四、驳回四川云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呈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弘钢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99元,由四川云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94元,四川呈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3549元,四川弘钢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78元,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55,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