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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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六盘水盛源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六盘水青龙春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六盘水青龙春茶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86201806290000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六盘水青龙春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2019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8.7083‰计付,2020年6月29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3.0625‰计付)。 三、被告***、***、***、***、***、六盘水盛源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566元,由被告六盘水青龙春茶业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盛源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