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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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