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
舟山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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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舟山市融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双拥文化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归还借款1199万元并支付2019年1月2日止的利息149416.71元和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与复息;

二、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拍卖、变卖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181、183、185号抵押房地产(舟房他证普字第791445、791446、791444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10062015004172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2862万元为限】;

三、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拍卖、变卖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在舟山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拥有的4000万元(万股)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100720160000988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1000万元为限】;

四、原告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拍卖、变卖被告张绿野在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5500万元(万股)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100720160000983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60000万元为限】;

五、被告上海双拥文化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10052016002051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11950万元为限】;

六、被告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10052016001987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11950万元为限】;

七、被告张敏、李萍对被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7070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62000万元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637元,由被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张敏、李萍、张绿野、上海双拥文化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7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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