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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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源市新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115369.6元及利息(以109601.12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9日起;以5768.48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原告负担800元,被告济源市新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