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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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和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20259700元。 三、由被告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支付原告***利息3875441.34元。 四、由被告永康世界贸易中心赔偿原告***房屋涨价损失款32590300元。 五、由被告***对上述二、三、四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348元,由原告***负担81921元,被告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254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9100元(已由原告***支付),由被告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被告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