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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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江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招远市金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15万元。

二、驳回原告招远市金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黄江华负担3225元,原告招远市金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2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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