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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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康市汉滨区五里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700万元、截止2017年5月15日的利息9015945元、以17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5月16日后已支付的25万元利息予以扣减)、律师费25万元及诉讼费9469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03元,由安康市汉滨区五里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9000元,由***负担16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康市汉滨区五里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