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尚欠借款本金483633.97元、利息22371.58元(截止2020年6月25日),并支付从2020年6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二、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对第一项主文中被告***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