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亭县乐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233万元并自2014年9月27日按月利率20‰支付原告***、***、***利息至货款1233万元付清时止,被告***支付原告***、***、***该款时扣除被告***自2014年9月27日至2015年8月4日已付原告***、***、***款项396万元。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付清,被告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7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