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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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
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枝江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61000元、罚息142500元(截止2019年6月27日)、复利1395.25元(截止2018年12月20日)和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比率标准的罚息;

二、原告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当阳市草埠湖镇郑湖队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号:鄂(2018)当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22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5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宜昌市环城南路3-2704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号: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54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9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8元,由被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8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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