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嵩县河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嵩县河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743583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4.75%,2015年7月31日开始至2016年5月11日以1516566.7元为基数、2016年5月12日至12月1日以1516516.7元为基数、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2月15日以942516.7元为基数、2017年2月16日至7月21日以1620423元为基数、2017年7月22日至该欠款清偿完毕之日以1743583元为基数,分别计算);

驳回原告嵩县河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61元,由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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