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森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564228.4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