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款1300000元;

二、被告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56000元。(1300000*6%÷12*24=156000,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5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合计18345元由被告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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