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款1300000元; 二、被告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56000元。(1300000*6%÷12*24=156000,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5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合计18345元由被告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