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华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欧迪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欧迪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 二、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欧迪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材料款等459741.21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欧迪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反诉被告)***支付的材料款等459741.21元后十日内按江西华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华赣〔2019〕司造鉴字第018号鉴定意见书中第九条鉴定意见第2、3、4、5、6、7项中所述未交付、未完成的事项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并按规定进行安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欧迪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0元,诉讼保全费4570元,原告(反诉被告)***缴纳的鉴定费65000元,合计813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10033元,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欧迪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鉴定费28000元,合计380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欧迪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