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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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怀远县泰华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物质性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物质性损失10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物质性损失532000元,扣除已付的60000元,余款47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 四、被告怀远县泰华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款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180元,由被告***与被告怀远县泰华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