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河南泰华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泰华矿业有限公司货款549639.14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泰华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11元,由原告河南泰华矿业有限公司承担6111元,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承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